藏兒童色情品判緩刑 已婚漢被加刑囚9個月
發布時間: 2017/10/30 16:17
最後更新: 2017/10/30 16:17
育有一子的33歲已婚漢於前年被警方持手令到其住所搜查,發現其電腦內藏有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片段中兒童年齡為6至16歲,約一半片段為兒童與成人進行入侵式性行為,兩段為兒童與狗隻進行人獸交。涉案男早前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暫委裁判官判其入獄1年,緩刑兩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批准申請,改判涉案男入獄9個月。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罪行,若沒有人對此有興趣,製作此等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及利用兒童製作色情物品,故管有此等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保護兒童免受剝削,法庭對這類罪行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上訴庭強調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比重。
事發於2015年3月12日,警方持手令到涉案被告陳安信寓所進行搜查,發現電腦內藏兒童色情物品,被告其後警誡下稱一時好奇才下載。原審暫委裁判官指本案涉及23段屬第四級兒童色情錄影片段,判刑基準為12至36個月,惟原審暫委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家庭狀況,包括其母患癌病及於去年9月去世,以及其妻子懷孕,加上被告人被捕至判刑相距16月,故判處緩刑。
上訴庭於判詞中指,除非涉及第一級色情物品及其數量屬極少至微不足道,否則絕非屬特殊情況免判即時監禁。上訴庭指本案涉及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涉及人獸交等,為數不少,並涉及第四級色情物品,而部份片段顯示兒童年齡低至6歲,屬加重罪責因素,緩刑絕非恰當判刑,考慮到其認罪及檢控延誤,以及其個人背景等因素,將刑期減至9個月。